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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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599號
原   告  余黃阿花
被   告 善化佛堂
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擔任被告善化佛堂管理委員,於民國106年7
月間代墊被告積欠廠商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
同)101,432元(下稱系爭貨款),惟因被告主任委員王水
金對相關支出不肯授印,而原告先代墊於廠商之系爭貨款經
被告管理委員多數同意,並向被告請款,卻遲未給付,經屢
次催索未果,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1,4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因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間對於佛堂事務意見不合,
訴外人即委員 曾萬溪李富雄 開會時除言語攻擊外,又
以肢體暴力毆打被告法定代理人成傷,令人惶恐(本院
103年度易字第98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
易字第669號刑事案件)。另因委員間紛擾不休,管理委
員會無法作成決議,法定代理人無法使用零用金支付郵
務費用寄發開會通知書,致使被告無法召開信徒大會,
延宕多年,至今無法重新改選管理委員、監察委員。106
年9月9日召開第14屆第3次信徒大會、106年10月7日召開
第14屆第4次信徒大會均因人數出席不足而流會。
(二)被告之日常事務,依章程規定由主任委員統籌辦理,惟
因委員之杯葛干預,監察委員李富雄拒絕於提款單上蓋
章用印,積欠應付帳款,造成供貨廠商困擾。而原告未
經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之授權,任意對外採購商品,
無人監督、盤點,商品流向不明,款項帳目不清,恐生
損害於被告,應由原告提出採購之證明文件,及被告簽
收之人證、物證,原告應負舉證責任。另原告請求支付
系爭款項,連本帶利,恐有牟利之嫌,被告財源有限,
如開此惡例,恐入不敷出。
(三)原告稱支出費用亦用於辦法會,但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經
表明因為未改選,所以並未要辦法會,但原告還是自行
辦法會,未告知被告法定代理人,辦完後才拿單據稱要
請款,被告法定代理人不曉得原告是否有支出費用或支
付費用給廠商,應該是廠商跟被告請求,被告連廠商都
不清楚,又3、4年來帳務都未交出,薪水亦未分開計算
,全部寫在一起,所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才不願意蓋章等
語置辯。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取款憑條、現金收支傳票日
報表、現金支出傳票、收據、管理委員同意書等為證,又原
告聲請傳訊之證人即任職被告善化佛堂之總務 蘇綠霞 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原告為被告善化佛堂之管理委員,負責開會決
議及廚房事務,被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王水金自106年6
月間起對於被告應支付給廠商之貨款均不肯授印,連員工之
薪資亦不肯蓋印,款項均由原告、義工及職員等人墊付給廠
商,上開費用支出有經過其他委員同意,包括協助委員及常
務監察委員等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貨款均用於被告善化佛
堂,並由原告墊付給廠商等語。準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被告前揭所辯,自不足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
1,432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
┌──┬──────┬────┬─────┬──────┐
│編號│日期│現金收支│會計科目│金額│
│││傳票日報││(新臺幣)│
│││表總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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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6月24日│106180│供奉費│2,322元│
│││├─────┼──────┤
││││堂內伙食│3,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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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年6月24日│106181│交際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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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年7月10日│106190│祭品支出│2,749元│
│││├─────┼──────┤
││││供奉費│2,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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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年7月10日│106191│堂內伙食│4,673元│
│││├─────┼──────┤
││││文具印刷費│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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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年7月14日│106194│金紙支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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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年7月14日│106195│法會活動費│18,355元│
├──┼──────┼────┼─────┼──────┤
│7│106年7月14日│106196│供奉費│2,885元│
│││├─────┼──────┤
││││堂內伙食│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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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年7月14日│106197│文具印刷費│3,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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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年7月17日│106201│祭品支出│1,448元│
│││├─────┼──────┤
││││供奉費│2,815元│
│││├─────┼──────┤
││││堂內伙食費│1,090元│
├──┼──────┼────┼─────┼──────┤
│10│106年7月17日│106202│交際費│4,500元│
├──┼──────┼────┼─────┼──────┤
│11│106年7月17日│106203│法事支出│14,400元│
├──┼──────┼────┼─────┼──────┤
│12│106年7月19日│106206│水電費│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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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年7月28日│106225│供奉費│2,081元│
│││├─────┼──────┤
││││堂內伙食│1,326元│
│││├─────┼──────┤
││││祭品支出│2,134元│
├──┼──────┼────┼─────┼──────┤
│14│106年7月28日│106226│交際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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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1,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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