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7號
原   告  張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珠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7 年度 六簡 字第 27 號裁定(107.01.30)[和解]
  • 斗六簡易庭 107 年度 六簡 字第 27 號判決(107.04.10)[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