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宗凱 、 張國揚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張宗凱、張國揚
應就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張宗凱所有,經本院於
106年12月13日以投簡美民安106投司簡暫調字第471號函檢
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
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張宗凱逾期迄未回覆,亦
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
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