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西斌
相 對 人 莊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不當得利,惟本件相對人之
住所在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無管轄權之本
院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