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劉惠萍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 曾煜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曾煜珍被訴偽造文書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