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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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85號聲請人 謝英惠 相對人 潘石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潘石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潘石崙如行方不明,應補正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請至轄區派出所辦理)。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愛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分機447)洽詢。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唐千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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