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 黃淑燕 聲請人 楊秀蘭 聲請人 陳祥雲 相對人壽豐鄉共和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鄒輔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中,調解結論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就調解成立內容(如附件)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記錄為證,經核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