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39號
112年度家親聲第304號
上訴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離婚等(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三九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親聲字第三○四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品妍
附表:
一、離婚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千七百五十元。
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請求將來扶養費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以上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