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1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俊智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6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