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偉蘇燕芬蘇家祺蘇振間 請求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蘇永正 之被繼承人 蘇徐利亞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
  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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