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偉 、 蘇燕芬 、 蘇家祺 即 蘇振間 請求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蘇永正 之被繼承人 蘇徐利亞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
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