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雅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樂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41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