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5號
原   告  羅啓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