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陳德水
被 告 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振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請求傳訊證人即當時之承辦對保人員,本院認有調查
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2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協同證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