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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