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陳慶瑞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