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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