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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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廷元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萬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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