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志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