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玆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