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石鎮榮
被告 白洪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石鎮榮
被告 白洪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