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清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建宏 即 潘金銘 間因106年度潮簡字第602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