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貳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