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303號債權人鈉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嬌 債務人育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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