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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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黃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犯罪日期│100.11.10│100.10.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68號│字第25103、2616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05│101年度上訴字第│││事││號│1309號及101年度上│││實│││易字第1050號│││審├──────┼─────────┼─────────┼──────┤││判決日期│101.05.28│101.10.30││├─┼──────┼─────────┼─────────┼──────┤││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05│101年度上訴字第│││判││號│1309號及101年度上│││決│││易字第10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6.14│101.11.29││├─┴──────┼─────────┼─────────┼──────┤│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高股)│││字第7385號│字第13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