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五」,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