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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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等情,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鄧雅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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