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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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