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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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聖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壹捲、六合彩簽單貳張及歷次開獎紀錄對照表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聖嚴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7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錄音機
1臺、錄音帶1捲、六合彩簽單2張及歷次開獎紀錄對照表
1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聖嚴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72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1月11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26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雲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付新臺幣20,000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迄103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262號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收據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歷次開獎紀錄對照表1張(均附於偵查卷內)、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錄音機1臺及錄音帶1捲,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字第100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