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木一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安可服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1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6,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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