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