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七號上訴人庚○○○(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壬○○(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乙○○
丙○○
丁○被上訴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暨拆屋還地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租金、不當得利暨拆屋還地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上訴人甲○於本院判決後死亡,其繼承人庚○○○、辛○○於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高院)更審程序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台高院並裁定命甲○之繼承人壬○○共同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爰列庚○○○、辛○○、壬○○為甲○之承受訴訟人,核先敘明。
次查,上訴人乙○○、丙○○、丁○與甲○(下稱乙○○等人)就台高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0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前審判決關於命乙○○等人給付租金、不當得利暨拆屋還地部分,本院於理由已論述該部分前審判決不當,乙○○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關於租金部分裁判之結果,顯係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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