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原告 鍾閎鈞 被告 何政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