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八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