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