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