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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