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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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