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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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