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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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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