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家暴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2日2時30分許,犯傷害人之身體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9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998號)判處拘役20日,業於96年7月1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