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42號

原告 吳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洧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7,050元: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正本件請求65萬元之項目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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