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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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99號
原告 莊柏榮 即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欣穎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