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 沙小字 第20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被告 邱讌茹邱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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