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519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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