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住宜蘭被告甲○○住台北縣○里鄉○○○路卅四號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