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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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碎錠(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5月11日9時40分許,在臺中市○○路○○巷○○號4樓之2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A半顆(驗餘淨重0.0446公克,詳
99年度毒保字第3773號扣押物品清單),嗣將被告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久之MDA半顆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紅色碎錠,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驗餘淨重0.0446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90500163號鑑定書1份附於偵查卷(第30頁)可稽。而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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