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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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13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同法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改依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