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猥褻光碟叁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前揭法文修正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則依前揭說明,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規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振銘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之色情猥褻光碟3片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行,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910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可按。扣案色情猥褻光碟3片,內容均為男女交媾、裸露性器官等猥褻之圖畫、文字,有翻拍照片10張可稽(見偵卷第13、14、16頁),即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