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51號原告 張國章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