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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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89號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院前街15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鳳光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38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