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林志全 被告 張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04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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